船用机械标准化研究室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船舶主机(船用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主锅炉、热气机、核动力装置等)及附件、传动装置及轴系等(含修理);
船舶辅机(发电用柴油机或汽轮机、甲板机械、机舱辅机、辅锅炉、防污染设备、液压气动元件、消防设备和隔振装置等)及其附件(含修理)

    二、主要职责 
    (一) 标准制定修订与研究
    1、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动态,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发展趋势、发展思路和完成专业技术报告;
    3、研究和建立本专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规划;
    4、开展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船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标准化研究;
    (二) 标准化技术管理
    5、按国家和科工委要求,完成本专业进入预算项目库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论证;
    6、按计划要求,开展本专业项目管理与协调,完成或组织完成本专业标准开题、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审、报批、归档、复审、修改通报、废止;
    7、开展本专业标准的宣贯、贯彻实施、标准实施监督及标准的经济效果分析;
    8、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和相应的技术工作,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关国际标准的征求意见;
    9、承担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锅炉与压力容器、液压与气动元件专家组日常业务工作;承担相关标技委、分技委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工作并开展相关活动;
    (三) 标准化咨询服务
    10、指导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技术组织的工作;
    11、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标准化工作
    12、组织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产品鉴定及产品、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审查
    13、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开发工作;
    (四) 许可证工作
    14、受上级机关的委托,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民用船舶生产许可证的研究、咨询、服务工作。
    (五) 其他
    15、完成上级和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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