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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2007-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 32 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     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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