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网-->造船论坛
  新合同掀起海事新博弈  
  (2008-04-25)  
   
 

    在确定了最终合同文本形式之后,由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BIMCO)主导出台的《标准新造船合同》,目前进入市场开发和推广阶段。131召开了新加坡研讨会,228召开了伦敦研讨会,59将召开汉堡会议,BIMCO的积极态度显而易见。但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包括韩国、中国及日本等国在内的船舶企业的反馈意见表明,他们对该新造船合同并不热衷,BIMCO版本《标准新造船合同》在市场推广方面并不一帆风顺,而由此引发的博弈正悄悄地在船东与船厂间进行着。

 

     BIMCO版本合同增大船厂风险

    20007年初向国际航运界和造船界发出标准新造船台同的征求意见稿后,BIMCO又在当年6月初于香港推出了最后的正式文本。尽管BIMCO一再强调推出该标准合同的目的是为船东和船厂提供一份便于理解和协商的参考范本,以减少造船合同议定和实施中的争议,适应国际航运事业和国际海事政策的变化与发展需求,但是从具体内容来看,其更偏向于船东。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组长戴耀南告诉记者:“该标准合同中存在多项可能

增加造船企业风险的条款,因而并未得到广大造船企业的响应。”

    据了解,BIMCO版本的《标准新造船合同》与我国目前使用的造船合同版本有较大差别。该《合同》在涵盖造船合同所必需的全部内容和条款的同时,强化了环境概念,并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提高了船厂的风险系数。“尽管其中有10项条款对造船业有利,但同时也存在32项不利条款,其中包括增加建造工时、提高造船成本、影响交货期、增加船厂责任等方面。”戴耀南说,“该《合同》第21条规定,船东供应品的期限不能超过30天,而这在我国通用合同中的规定是,船东供应品的期限不能超过计划21天。如果按照新合同规定执行建造计划,船厂的船舶建造周期将无法得到保证。”由此可见,接受该《合同》就意味着船厂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将承担更多责任和风险,船厂将处于一个极为被动的境地。

 

    船市将直接影响新合同推广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船东组织BIMCO在国际海事界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虽然其《标准新造船合同》目前还不是一份强性合同,但是该《合同》仍在世界海事界掀起了一场大波。为了替BIMC0版本标准合同的市场应用寻求必要的支持,BIMCO于近期连续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以期让造船企业、船东以及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了解新标准合同的好处。

    “任何新标准合同的推广与采用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BIMCO版本的《标准新造船合同》将增大造船企业的运营风险,因此想尽快推广使用并不容易。船市的景气指数将直接影响该合同的推广步伐。”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总顾问王军表示。据他介绍,如果船市继续保持兴旺,那么在与船东对话中,船厂将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双方可以在博弈的基础上展开广泛的合作;如果船市迎来低潮,船厂则将处于劣势地位,倾向于船东的造船合同就容易被采用,“从BIMCO目前的积极态度来看,他们似乎并不想等,制定应对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的策略和办法应该尽快提到我们的工作日程上来,以期及时地避免新造船合同引发的海事纠纷”。

 

      出台中国标准合同刻不容缓

    “尽快编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国标准造船合同是我国造船业的一件当务之急。”戴耀南告诉记者,发达的造船国家均已建立自己的造船标准。如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日本船东协会制定的《SAJ标准造船合同》、由西欧造船国家协会制定的《AWES标准造船合同》、由美国海运部制定的《MARAD标准造船合同》等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自对外造船合同的签订上了,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和采用。

目前,在为国外船东建造船舶时所选择和使用的合同文本上,我国造船企业就常常因为没有一部国家级的造船合同而处于被动。“随着BIMCO新造船合同的出台,凭借BIMCO在世界航运界的‘船老大’地位和影响力。其标准造船合同必将得到更多船东的推崇和采用,影响力很有可能会超过前面提到的3份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由于该船舶建造合同是由处于优势地位的船东一方提出的,合同中的供货厂商条款、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均将遭受严格约束,届时各造船企业将处于很不利的境地。”戴耀南说。

 

[编者按]有备方能无患

综观当前世界上的造船贸易,船东方面有自己准备的造船合同文本,船厂方面也准备了自己的造船合同文本,双方都希望以自己的造船合同文本作为谈判的蓝本和基础。

伴随着船市的上下波动,船厂与船东间造船合同谈判的天平总是左倾右斜,难得平衡。在世界造船市场连续走红、许多造船企业的接船订单己排至2012年的背景下,船厂在与船东进行新船建造合同谈判时往往拥有较大话语权,因此面对不同合同版本时也拥有较多的选择权。但是,如果遭遇到船市低潮,船东将掌握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船厂则处于被动境地。

面对BIMCO版本造船合同的出台,我国应加快国家级标准造船合同编撰的步伐,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船厂的权益。同时,船厂应加大对该合同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应该说,合同谈判的本质就是合同双方在权、责、利三方面的妥协,如何在合同的订立及执行的过程中拥有决定权注定是合同双方博弈的焦点。   (来源:中国船舶报)

 

 

 

 
     
版权所有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如果有问题和建议请您发E_mail:shihaoy@csscinfo.com.cn